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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奶茶店后却称未开店要求退款?法官从社交账号上发现...

2023-05-18 19:49:48 844

摘要:麦穗斥“巨资”加盟了“有点甜”奶茶店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半年以后麦穗称自己从未开店“有点甜”公司从未给过技术指导要求退还所有钱款“有点甜”公司表示自己按约履行却苦无证据小红书账号透出线索实情到底如何?此图与本案无关2020年底,麦穗看到“有点甜...

麦穗斥“巨资”

加盟了“有点甜”奶茶店

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半年以后

麦穗称自己从未开店

“有点甜”公司从未给过技术指导

要求退还所有钱款

“有点甜”公司表示

自己按约履行却苦无证据

小红书账号透出线索

实情到底如何?

此图与本案无关

2020年底,麦穗看到“有点甜”奶茶正在招商加盟,麦穗认为奶茶行业前景广阔,就产生了加盟“有点甜”奶茶店的想法。麦穗与“有点甜”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并支付了品牌管理费、空间设计费、物料设备采购费等共计24万元。

签约仅半年后,麦穗将“有点甜”公司起诉至法院。

麦穗诉称

在合同签约后,自己并未实际开店营业,此外,“有点甜”公司未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合同约定的服务,因此,“有点甜”公司应退还全部款项。

“有点甜”公司辩称

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为麦穗选定了开店地址,并为其进行了装修设计;麦穗不仅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培训课程,还积极参加各类宣传、促销活动;故不同意退还款项。

在庭审中,“有点甜”公司提供了学习清单、平面设计图、客服与麦穗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但由于公司工作人员变动,协助麦穗开业的材料遗失而无法提供。

法官留意到,“有点甜”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麦穗提到了自己运营的“小红书”账号。经过查验,“小红书”平台上确有一个与微信群聊记录中麦穗同名的账号,“小红书”账号发布的内容包括“有点甜”奶茶店的日常经营照片、店铺装修视频等,并附有定位,定位地址与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上约定的开店地址在同一区域。

法官梳理了双方诉辩内容及证据材料,就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合同期限、被告经营情况、诉讼风险等进行分析,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告知法律风险。

最终,麦穗确认其接受了“有点甜”公司的部分开店服务,并已经实际开店营业;表示其因误解举证规则,故未向法庭如实陈述,已深刻认识自身错误,希望予以从轻处罚。

在法官的组织下,双方达成“有点甜”公司赔付麦穗9万元的和解方案;而法院也将对麦穗的行为进行后续处罚处理。

所谓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其作为一种迅速发展的商业运作模式,有着低成本、规模化的优势,对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满足个人投资需要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特许经营的准入门槛较低。部分被特许人对品牌价值、经营能力等缺乏合理预估,未合理预期投资回报前景、忽视经营风险,在并未充分评估的情况下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容易导致经营活动陷入僵局并持续亏损。少数企业将特许加盟模式当做追逐不法利益的“摇钱树”,影响正常的经济发展,阻碍社会进步和发展。

对特许人而言,只有规范好自身的特许经营行为,完善好经营资源和经营模式,才能有效提升自身品牌效益及市场竞争力,从而减少纠纷的产生。在具体的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特许人应注意保存履约期间的各类证据,对履约内容全程留痕。例如对被特许人进行培训、交接技术手册、发送物料时,应出具书面文件并要求被特许人签字确认,并一式两份供双方留存。

对被特许人来说,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准,先行协商处理,被特许人应当准确向特许人表达自身诉求,沟通化解矛盾的方案。双方无法协商起诉至法院的,被特许人也应当理性维权,切勿试图通过抱团诉讼、高额诉请的方式以期获取高额赔偿。应考量合同履行情况、明确诉讼请求,对自身的损失合理计算,切实维护自身的权利。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诉讼当事人、参与人应当对法律、对法庭存有敬畏之心,诉讼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诚信,是为人之本,特别是在法庭上,更是要做到诚实、守信,若把诚信诉讼制度不当回事,面临的处罚可能是难以想象的。对于在法庭上违反诚信诉讼原则,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伪造证据等,使案件的审理偏离正常轨道,严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进程,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的,一旦被查实,依据情节严重程度,行为人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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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原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原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文中人物名称均系化名)

(上海法治报综合自上海青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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